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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车牌为浙A5T113的绿色徐工牌重型自卸货车为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2021年04月13日下午,当事人指派公司员工杨灿和驾驶员孙华驾驶该车辆运输土石方开往滨江区火炬大道山二村孔家峧的滨耀学府工地。卸完土方后,大约在2021年04月13日14时50分驾驶员孙华驾驶该车辆空车从工地驶出,计划开回公司停车场。于2021年04月13日15时03分行驶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时代大道交叉口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胡伟光、方建水查获。该车辆当时沿滨康路自西向东行使,检查后发现车辆未冲洗干净,车后栏板等处有泥土脱落污染路面大约1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0176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0132号)各1份。执法人员于2021年04月18日15时19分对当事人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的规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22项,违法情形量罚区间:污染路面面积(长度)2㎡以下或2m以下;罚款基数:500;计算公式:500)。执法决定:对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