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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路政罚〔2020〕3235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12日22时30分,杭州市萧山区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人员,在桥戴线12K+500对浙A2T152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崔丰,车辆所有人是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渣土从萧山汽车西站到萧山戴村,杭州市萧山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萧山区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调查处理。2020年8月14日杭州市萧山区公路管理处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崔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车辆信息》、《当事人信息》、《公司信息》、《检测单》、《现场笔录》、《车辆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2T152自卸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4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