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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1701200602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运输车辆浙A8Q532重型自卸货车于2020年05月20日13时30分左右从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聚园路与聚工路交叉口东侧的建设工地运载一车工程渣土(泥土)出发,途径滨江区的聚业路、南环路、江陵路、滨康路,由时代大道入境萧山区、沿时代大道、桥戴线、S103省道行驶,于14时37分由北向南行驶在萧山区戴村镇S103省道民兵训练基地门口段时,因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被戴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所发现,并被移交至本机关进行处理。另查实,当事人运输工程渣土已取得有效的《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编号为杭城管运[2020]滨江00095,运输单位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有效日期为2020年03月17日至2020年09月16日;同时提供《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编号为杭城管处[2020]滨江0012-09,有效期为2020年05月20日至2020年06月30日,运单位和实运单位是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杭州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SG6-9标段:江汉路站/星民站,工程地点为滨江区江汉路站、星民站,处置场所为北塘河工程渣土临时中转作业点,当事人实际载土承运工地与《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要求不符,同时与《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要求亦不符。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2
    决定机关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