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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农心婴童用品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褚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716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6民初7855号
    案号 (2017)苏0506执35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8
    发布日期 2018-0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农心婴童用品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金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19.6%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止,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19.6%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止,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19.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21.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农心婴童用品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金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8400元。 三、被告褚滨、褚漪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3253元,由被告苏州农心婴童用品服饰有限公司、褚滨、褚漪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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