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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科博阳自动化技术无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068****629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3民初11232号
    案号 (2019)苏0213执4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8
    发布日期 2020-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科博阳自动化技术无锡有限公司、林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华德兴欣钢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中科博阳自动化技术无锡有限公司、林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华德兴欣钢杆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11900元(无锡华德兴欣钢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科博阳自动化技术无锡有限公司、林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无锡华德兴欣钢杆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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