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华业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4706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台三商初字第00779号 |
案号 | (2014)台三执民字第000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三门法院 |
执行法院 | 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12-23 |
发布日期 | 2014-08-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苏州七宝铝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86389.29元。款分两期付清,在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在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586389.29元。如果被告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没有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被告应当以执行款余额为基数加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3年8月5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且原告苏州七宝铝业有限公司有权对所有的执行款余额提前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由被告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苏州七宝铝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05345.53元。款分两期付清,在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在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405345.53元。如果被告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被告应当以执行款余额为基数加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3年8月5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且原告苏州七宝铝业有限公司有权对所有的执行款余额提前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由被告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930元,减半收取10465元,由被告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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