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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26791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524民初497号
    案号 (2020)冀0524执恢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永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柏乡县盛通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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