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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405****18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4民初1422号
    案号 (2019)冀0104执38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19-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春花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均按年利率24%计算,已支付的4080元予以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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