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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远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9944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肇四法大民初字第103号
    案号 (2016)粤1284执17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2
    发布日期 2018-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支付铝型材加工货款12306482.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73653.9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从2015年1月1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306482.56元为本金,按1‰/日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4883元、差旅费4545元; 三、被告方远平、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宝航建设工程(吉林)有限公司、宝航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2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1238元,由被告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远平、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宝航建设工程(吉林)有限公司、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航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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