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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远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9944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97号
    案号 (2016)粤1284执5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4
    发布日期 2016-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加工货款2402745.62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99837.2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2014年12月31日,从2015年1月1日起仍按每日1‰计算至付清加工货款之日止)给原告湖北亚铝城工贸有限公司。  二、被告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律师费103885元、差旅费15000元给原告湖北亚铝城工贸有限公司。  三、被告方远平对被告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7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合共42313元由被告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远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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