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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兴处字〔2018〕第29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12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法定代表人 于文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