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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汉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国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0867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2胶南民初字第975号
    案号 (2013)黄执字第01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胶南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4-18
    发布日期 2013-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仁新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100000元,违约金250000元,共计28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青岛汉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7800元,由原告承担2600元,被告常国华负担35200元。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常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35200元。被告青岛汉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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