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00078****1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91民初5449号 |
案号 | (2019)川0191执36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日期 | 2019-05-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宋非非、何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基于编号为0******2的《成都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产生的尚欠借款本金54823.08元,利息2095.63元,罚息(截止2018年12月5日为21563.39元;之后的罚息:以54823.08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15.68%的标准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复利(截止2018年12月5日为872.9元;之后的复利:以2095.63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15.68%的标准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 二、若宋非非、何飞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有权对宋非非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7KV74的丰田牌汽车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宋非非、何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宋非非、何飞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元、公告费520元,合计2086元由宋非非、何飞、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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