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00078****1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91民初8420号 |
案号 | (2019)川0191执36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日期 | 2019-05-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易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18749.86元、利息6469.34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应按原、被告签订的《成都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对被告易培名下的川AY164P车辆(车架号:WDDMH4DB6DJ118475)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本案确定的债权范围内); 三、被告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易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易培追偿; 四、驳回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8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易培、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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