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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雪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338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6民初1593号
    案号 (2017)苏0506执50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8
    发布日期 2018-03-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前支付被告王景霞工资人民币5096.81元。 二、原告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应给付被告王景霞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743元,如原告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前主动履行满50%即人民币11371.50元,剩余50%补偿金被告自愿减免(原告无需支付);原告逾期履行的或未支付满50%的,则不予减免。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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