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3338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9486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26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日期 | 2017-07-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91779.02元,并偿付至2017年2月28日的欠息人民币99589.26元,罚息(含复利)人民币23759.23元,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32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偿付律师费用人民币29337元。 三、被告赵竑、胡寅秋对被告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竑、胡寅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9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8395元,由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人民币107元,由被告苏州雪子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赵竑、胡寅秋负担人民币18288(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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