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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常市监处字〔202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3元;二、罚款8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93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6
    决定机关 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