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共之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00MA****8HX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91民初1951号 |
案号 | (2021)苏0891执25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2-04-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共之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18日解除。二、被告淮安共之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前的欠付租金2514041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从2018年12月31日起以7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标准计算至2019年1月14日,从2019年1月15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13日,从2019年6月14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标准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从2019年12月31日起7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从2020年1月15日起以112.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标准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从2020年12月31日以187.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标准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从2021年1月15日起以25140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该租金之日止)。三、被告淮安共之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房屋并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从2021年5月19日起按照每天4109.59元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四、被告淮安共之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53327.5元。五、驳回原告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046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43977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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