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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凤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9922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4民初2091号
    案号 (2017)苏0324执38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9
    发布日期 2018-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春香借款35万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承担(鉴于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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