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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9922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4民初4651号
    案号 (2017)苏0324执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2
    发布日期 2017-02-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马凤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17377元及利息2845111.43元; 2、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马凤明追偿。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19元,由被告马凤明、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当在履行义务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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