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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9922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睢商初字第00517号
    案号 (2016)苏0324执32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1
    发布日期 2016-11-0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宁江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96%,自2014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4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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