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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宝翔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275****027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2民初1517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3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宝翔铸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杰货款85560元及逾期利息(以8556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元,由被告连云港宝翔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杨杰预交,被告连云港宝翔铸造有限公司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杨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中院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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