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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三门县英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鲍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9351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台路商初字第02089号
    案号 (2015)台路执字第038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路桥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9
    发布日期 2016-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962493.78元及利息、复息(截止2015年6月11日的利息、复息1542817.87元,之后自2015年6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若被告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未能偿付上述款项,原告对被告三门县英超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三门县海游镇梧桐路26号1E001、1E002、1E003、1E004、1E005、1E006、1E007、1E008、1E009、1E010、1E011、1E01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三房权证海游字第201004814、201004813、201004811、201004810、201004809、201004808、201004807、201004832、201004806201004805、201004804号;土地证号分别为:三国用2010第003263、003268、。003257、003256、003255、003254、003253、003261、003260、003258、003252、003234】以及三门县海游镇滨海大道18号1023、1025室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三房权证海游字第201101331、201101327号;土地证号分别为:三国用2011第002387、002386号】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2000万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浙江纽拉芙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本金500万元以及利息、复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对上述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327元,由被告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三门县英超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负连带责任,被告浙江纽拉芙服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7330元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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