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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8276****577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2民初33号
    案号 (2021)湘0102执恢1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楚金甫、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罗碧波差额补足款13348632.49元整。因被告楚金甫、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被告楚金甫、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按以下时间,分三次向原告罗碧波支付差额补足款及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11%的标准计算): 1、2020年5月15日前支付差额补足款4449544.16元及以4449544.16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6日到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2、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差额补足款4449544.16元及以4449544.16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6日到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3、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差额补足款4449544.16元及以4449544.16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6日到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如果被告楚金甫、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一条中任何一笔款项,原告罗碧波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楚金甫、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立即一次性付清本协议第一条中未支付的全部差额补足款,及以未支付的全部差额补足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1%标准从2019年9月26日到违约之日的全部资金占用费。被告楚金甫、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还应当以尚未支付的全部差额补足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从违约之日到实际付清差额补足款之日的违约金。被告楚金甫、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付款按差额补足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受理费,保全费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本案受理费116571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8286元、保全费5000元等诉讼费用由原告罗碧波自行负担,但如果被告楚金甫、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逾期支付本协议第一条任何一笔款项,则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楚金甫、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由其直接支付给原告罗碧波。 四、原告罗碧波在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楚金甫、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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