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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文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652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02民初1476号
    案号 (2017)赣0102执15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日期 2017-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截至2017年3月22日,被告胡文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3270564.89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 二、被告胡文辉于2017年6月5日之前归还原告曹维春借款本金400万元级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2日为3270564.89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归还本金,按月息两分计算) 三、被告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有原告曹维春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693元,退回原告31347元,由被告胡文辉承担31346元,此款于2017年6月5日之前支付给原告,被告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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