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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文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652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60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
    案号 (2017)赣0602执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7
    发布日期 2017-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返还原告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及预付场地使用费合计1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840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为17587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