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倪成成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483458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803民初765号 |
| 案号 | (2017)辽0803执67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0-09 |
| 发布日期 | 2017-11-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5,083,520.07元,并从2016年12月30日始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给付利息; 二、原告对被告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详见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在本判决第一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倪成成、吕春晓对原告营口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实现优先受偿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8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倪成成、吕春晓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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