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卫公罚〔2021〕0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3月10日,本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100号部分、102号、城星国际中心2幢二十层至二十六层的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杭州城星路第二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1、该场所经营住宿,共有客房146间,现场不能出示空气、公用品等的检测报告;2、酒店客房内提供茶杯,现场使用便携式消毒柜消毒,杯具消毒间未正常使用。2021年3月1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1、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2、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2、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1年3月16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21〕000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1、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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