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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继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330****746U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306号
    案号 (2018)鄂0113执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日期 2018-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红安县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二、被告红安县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1101312.04元及利息(以11101312.0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1日计算至应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红安县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红安县高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保证金、开工许可证费用、第三施工许可证费用合计1212377.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被告陈攀在26215000元、被告项东辉在19355000元、被告邓腊梅在343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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