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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环宇智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207****7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8601民初290号(2020)黔01民终7252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11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解除贵阳宏利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环宇智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1月26日签订《租赁合同》; 二、被告贵州环宇智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回迁安置居住区D组团5栋1层1号房屋退腾给原告贵阳宏利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三、被告贵州环宇智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平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宏利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279368元,并从2020年5月1日起以每日4656元的标准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房屋返还之日止; 四、被告贵州环宇智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平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宏利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9368元; 五、驳回原告贵阳宏利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6元,减半收取计539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393元,由原告贵阳宏利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49元,被告贵州环宇智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平涛共同负担8844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二审主文: 一、维持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黔860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解除贵阳宏利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环宇智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1月26日签订《租赁合同》;二、被告贵州环宇智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回迁安置居住区D组团5栋1层1号房屋退腾给原告贵阳宏利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三、被告贵州环宇智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平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宏利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279368元,并从2020年5月1日起以每日4656元的标准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房屋返还之日止; 二、撤销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黔860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黔860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贵州环宇智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平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宏利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9684元; 四、驳回原告贵阳宏利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86元,减半收取计539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393元,由贵阳宏利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49元,贵州环宇智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平涛共同负担88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88元贵州环宇智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695元,贵阳宏利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9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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