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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双市监行处字〔2020〕1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86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8
    决定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