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中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启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077****623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03民初2830号 |
案号 | (2018)闽0503执27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日期 | 2018-09-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恒人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17912808.23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951965.92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恒人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45000元; 三、被告泉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恒人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贷款本金最高额100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恒人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恒人(厦门)有限公司、张应文、张钦恒应对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恒人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恒人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若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恒人鞋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恒人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晋江市内坑镇黎山村恒人鞋业房产、被告泉州恒泉盛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晋江市内坑镇黎山张坑开发区恒泉盛旅游用品A、B、C、D幢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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