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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中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启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386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03民初6143号
    案号 (2017)闽0503执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日期 2017-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39900元、利息、罚息205443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垫款6999385元、罚息949666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被告泉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天宫、蔡庆彪对被告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所列债务向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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