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中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启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077****623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03民初4015号 |
案号 | (2016)闽0503执32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9 |
发布日期 | 2017-08-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55791.3元、罚息2197.77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万元; 三、若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泉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保证金160万元【开户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户名:厦门银行保证金质押专户(泉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83110126300001935】予以优先受偿; 四、被告泉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荣杰、苏桂英、王碧煌、苏剑辉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8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等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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