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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公(消)行罚决字〔2018〕0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海宏置业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8年11月6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雾山寺村(安吉县递铺街道雾山寺村民委员会房屋)的浙江海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力舟)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售楼部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海宏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浙江海宏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至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3300164712705901277500125),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地址:安吉县递铺镇天目路425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11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0
    决定机关 安吉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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