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高新(滨)市管罚处字〔2017〕23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质量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3万元,上缴国库;3.责令停产,直至整改复查通过,方能恢复生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1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孙建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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