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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德米餐饮管理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招伟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80356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094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45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日期 2017-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佛山国际商业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德米餐饮管理策划有限公司2014年8月24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书》于2015年11月1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德米餐饮管理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国际商业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90396元、水电费31779.81元,合计122175.81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法:以122175.81元为本金,按日2‰的标准从2015年11月1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佛山市德米餐饮管理策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3298元,由被告佛山市德米餐饮管理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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