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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德米餐饮管理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招伟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80356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049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45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日期 2017-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盈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德米餐饮管理策划有限公司2014年8月24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盈经字:ICC(B)20140813B10号]已于2015年11月1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德米餐饮管理策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盈投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9577.36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盈投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原告原告佛山市盈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被告佛山市德米餐饮管理策划有限公司负担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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