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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季建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909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2684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6
    发布日期 2016-10-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25万元,并赔付至2015年2月28日止的欠息人民币110675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5万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2965元。 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应对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6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2860元,由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吴志春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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