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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山市一箭加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录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41977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7101民初52号
    案号 (2016)赣7101执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4
    发布日期 2017-02-0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山市一箭加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录平向原告吴孝永连带赔偿损失255000元(其中: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每月赔偿25000元;余款30000元2017年6月25日前赔偿);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125元(原告吴孝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62.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482.5元由被告中山市一箭加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录平连带负担,在履行第十期赔偿义务时,迳付原告吴孝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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