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睿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56****310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91民初362号 |
案号 | (2021)苏0191执3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睿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200000元,此款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00元,余款120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付清(款项均汇入以下银行账户:账号为320006637010010017219,开户行:交通银行江宁支行,户名: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二、如被告合肥睿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款项给付义务,则视为债务全部到期,且合肥睿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需加付违约金300000元,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此后再无其他纠葛;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4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24元,由原告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12元,由被告合肥睿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212元(此款已由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预缴,合肥睿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一并给付此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4-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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