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市瑞诚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28127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22民初1292号 |
案号 | (2019)皖0222执1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日期 | 2019-04-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借款13607421.04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刘福槐、盛昌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福槐、盛昌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三、如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不能归还借款,被告芜湖市瑞诚工贸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房地权芜三山区字第2007073971号的厂房2488㎡、房地权芜三山区字第2009052371号的厂房2888.96㎡、房地权芜三山区字第2008071919号的办公楼6144.02㎡和芜集用(2007)第091号的土地使用权42165㎡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土地和房屋的价款由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优先受偿。被告芜湖市瑞诚工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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