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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市监处〔2019〕1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属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09
    决定机关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葛胜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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