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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爱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铁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20069****279E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民初723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恢16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4
    发布日期 2018-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爱思水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3月28日共结欠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6292.5元,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编号为35010420110000040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被告福建爱思水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偿完毕;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对被告福建爱思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质物[即福建爱思水务有限公司在《泉州市南翼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污水处理收费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变更登记证明编号:01145022000141084873]在编号为35100720130000214的《权利质押合同》及编号为2013010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厦门爱思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爱思水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编号为3510052011000596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人民币3300万元的债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爱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儒对被告福建爱思水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编号为3510052011000603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人民币3300万元的债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陈铁林、魏丽霞、陈丽金对被告福建爱思水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编号为3510052011000601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人民币3300万元的债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如果被告福建爱思水务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应扣除各被告根据本调解协议已偿还的款项; 七、被告厦门爱思进出口有限公司、爱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儒、陈铁林、魏丽霞、陈丽金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爱思水务有限公司追偿; 八、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18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5900元,由被告福建爱思水务有限公司、厦门爱思进出口有限公司、爱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铁林、魏丽霞、陈丽金、黄儒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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