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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庆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648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裁经字第288号裁决书
    案号 (2016)浙07执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1
    发布日期 2016-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青岛凯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货款133.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万元。(2)被申请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青岛凯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自申请人向本会申请仲裁之日(2015年10月19日)起至所欠货款实际履行完毕止的利息损失(以合同货款133.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 本案仲裁受理费21110元、处理费4222元,合计25332元(已由申请人青岛凯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被申请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由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欠款和违约金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青岛凯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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