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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庆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648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裁经字第293号
    案号 (2015)浙金执民字第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9
    发布日期 2017-09-22
    已履行 3220000
    未履行 236780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胡瞾英借款本金162万元和利息180万元。二、本案受理费30650元,处理费6130元,合计3678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被申请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款项同时支付给申请人胡瞾英。三、本案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仲裁庭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制作本调解书。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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