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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175****712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6民初5307号
    案号 (2022)苏0506执9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8
    发布日期 2022-03-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乐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山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50000元、利息876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起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8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被告苏州乐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中的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清偿。四、驳回原告昆山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135元,由被告苏州乐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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