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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812
    违法行为类型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少缴的房产税2361.5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564.07元,印花税901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5.33元,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6155.78元。对你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6189.00元,及在2017年12月22日稽查检查过程中补扣的2014-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302000.00元,处以税款0.5倍的罚款即184094.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11
    决定机关 鹰潭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刘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