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8月6日23时11分,我局直属中队执法队员通过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杭州拱墅区莫干山路与福茹弄交叉口东南侧杭政储出【2020】14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土方挖掘与外运作业,现场有壹辆重型自卸货车和贰台挖掘机正处于运行状态,我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之夜间作业证明,且现场工地未见张贴。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2020年8月7日,本案经批准立案。经查明,2020年8月6日23时11分,当事人正在该工地内施工内容为土方挖掘与外运作业,施工位置在工地的东南角,现场有壹辆重型自卸货车和贰台挖掘机正处于运行状态。经现场施工场界处测得噪声值为58.3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分贝的噪声限值3.3分贝。现场无负责人,工人表示无法停止施工,故无法测得背景噪声值。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杭州市城管局在“美丽杭州”创建暨“城市环境大整治、城市面貌大提升”集中攻坚行动期间《关于部分违法事项实施从重处罚的通知》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9 |
决定机关 | 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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