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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8-00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7月28日22时30分,当事人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在宁波市海曙区后孙地段五江口区块地块HS03-02-17地块项目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的噪音主要由浇筑混凝土作业产生。经现场测试,该工地夜间施工的噪声已超过国家标准。经核实,其并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另经本机关办案系统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4
    决定机关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